今日熱詞:犯法短信
  安徽亳州商人張靜思舉報自己與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訓民發生商業糾紛後,因多次向其撥打電話、發送短信,被當地公安局拘留5天。
  “女商人給人大代表發4條短信被拘”,這個標題顯然會引發廣泛的關註和質疑。
  冷靜下來,我們須慢些作出對執法與司法的違法性判斷。《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而“多次”在法律上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本案各種是非糾結的關鍵在於這位女商人所發短信的內容,是否足以干擾到他人正常生活。所以,這個判決合法不合法,靠新聞尚無法判斷,必須知曉短信的內容。
  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在面對質疑時,均有“自證清白”的義務,否則,丟臉的不僅是某個地方,喪失的將是公眾對整個法律實施系統的信任。因此,相關部門必須向公眾依法公開所有的案情,尤其是著重說明作出拘留決定和司法裁決的理由。如果確實存在錯誤,也須及時糾正。
  還須指出,公眾之所以產生如此普遍的質疑,另一個原因恐怕還在於,當地執法機關給了公眾“選擇性執法”的觀感。即使女商人確實存在違法,為什麼類似事情在人們生活中並不少見,普通民眾被騷擾,權利卻時常得不到救濟,而為何人大代表被“騷擾”,執法機關就能夠馬上做出強有力的反應呢?
  事實上,作為普通民眾,我們並不是在嫉妒人大代表的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實現,而是期望每個人的合法權利都能夠得到平等地實現。權利只應和法律相關,而不應因身份產生執法力度上的差別。(北京 舒銳)  (原標題:發4條短信被拘 合不合法須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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